办理条件
我市、县、区常住户口居民均可申请赴香港、澳门团队旅游。
申报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有“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二)、“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指:
1、国家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意见;
3、已满16周岁的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按军人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5、其他人员,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6、未满16周岁,免交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
(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申请表上贴1张,交1张)。
(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提交经国家旅游局或当地旅游局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简称组团社)出具的旅游费用的发票原件。
(六)、申请二次签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办理期限
(一)、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制作。
(二)、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
(三)、因对申请材料有疑问而进行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