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公安部 时间:2008年04月18日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是内地居民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使用的通行证件。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5年,签注分为6个种类,即探亲(T)、商务(S)、团队旅游(L)、个人旅游(G)、其他(Q)、逗留(D)。持证人须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有效期内,按照规定的次数和停留时限往来香港或者澳门。
内地居民以探亲、旅游、就学、培训等因私事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审批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相应签注。
经国务院批准,截至2007年底,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限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市、永川市、合川市),广东省全省,福建省的福州(限市区)、厦门、泉州市,江苏省的南京、苏州、无锡市,浙江省的杭州、宁波、台州市,辽宁省沈阳、大连市,山东省济南市,四川省成都市,江西省南昌市,湖南省长沙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昆明市,河北省石家庄市,吉林省长春市,安徽省合肥市,河南省郑州市和湖北省武汉市等2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9个城市已开办内地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